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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类工作签证

P类签证也是美国1990年移民法新创的一种签证。没有配额限制。以供在体育、演艺界以及文化交流方面符合要求的个人及团体签证赴美。其在美居留时间根据需要而定,运动员一般可获得长达10年的居留期。

P-1杰出运动员、运动团体及演艺团体工作签证

    p-1签证的签发对象主要有三种:

    1.国际著名运动员或运动团体。任何运动员或运动团体,必须同美国主要运动团体签有合同或约定参加在美举行的国际性体育活动,同时符合下列中之两个条件,方能被视为具有国际声誉:

  (1)参加过同美国主要运动团体所进行的重要体育活动;

  (2)参加过同某一国家队所进行的国际性比赛;

  (3)参加过同美国大学体育队所进行的重要校园比赛;

  (4)由美国主要运动团体的官员或运动举办人所出具的书面材料,说明该个人或团体所具有的国际声誉;

  (5)证明该个人或团体具有国际水准;

  (6)该个人或团体在重要体育活动中获得奖励。

    2.国际著名演艺团体。任何演艺团体及其成员,符合下列要求方可申请P-1签证:

  (1)定期正常演出活动至少超过1年;

  (2)其固定的正式雇用时间必须至少达1年;

  (3)该演出团体曾获得过重要的园际奖或者提名。如果未获得过重要国际奖,则需符合下列中之至少三个条件:

  • 该团体作为主角或主体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演出活动具有重大意义或反映某个重大事件;
  • 该团体获得国际承认或国际声誉的出版物的评论;
  • 该团体作为主角或主体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演出活动系由著名的组织机构所主办或主持;
  • 该团体因高票房率或高收视率而获得成功;
  • 该团体与同行其他团体相比,系获高薪报酬的演出团体。

    3.著名马戏团。

  在一个国家内,只要是全国著名的马戏团,即符合P-1申请资格,其成员也不受一年演出时间的限制。外国演艺团体要求获得国际承认或国际声誉,如果该团体系该国全国著名的演艺团体,但因下列因素减弱其国际认可或国际声誉,则可免除这一要求:

  (1)该团体接触国际媒体的渠道有限;

  (2)该团体同国际同类团体或行业在接触或交流上有客观困难;

  (3)受地理位置的限制;

    (4)其他合理的原因。

p-2参加交流计划之艺术或演艺团体或个人工作签证

    p-2签证是签发给根据美国和其他国家所签订的双方交流计划而赴美参加该计划的外国艺术或演艺团体或个人的工作签证,该艺术或演艺团体或个人的必配助手亦可申请p-2签证同行。申请该签证需有双方正式书面合约,而且该合约获得美国同业公会的参与或认可。如果申请未包括美国同业公会的认可,则将由移民局向有关公会发函,如果15天内没有接到回音,移民局即酌情决定。此外,参加该项交流计划的美国团体或个人,必须同其赴美的外国团体或个人具有业务上的同等水平和雇用上的同等条件。

P-3参加特殊文化交流之艺术团体或个人工作签证

    p-3签证是签发给赴美参加被认为具有特殊文化意义交流计划的团体或个人以及必配助手的工作签证。所谓具有特殊文化意义,是指非普通的科技、教育、文化、军事、体育等交流,而是指具有独特或传统的民族文化、音乐、戏剧或艺术表演。这些交流活动可以是商业性的或非商业性的,但活动的参加者必须是受到促进这种交流活动的教育、文化或政府机构的赞助。参加这些活动的团体或个人可以是在该活动中进行表演、教学或者培训。

P-4随行眷属签证

    p-4签证是签发给P-1、p-2及P-3签证持有人的随行家属的签证,其在美居留期和主签证持有人相同,但不得在美国工作。

申请程序及所需材料

    申请P类签证首先要获得美国雇主的雇用。其美国雇主可以是有关的公司、团体、机构或政府部门,所提供的工作符合申请者的背景。申请由雇主向移民局的地区服务中心提出,在移民局核准后,申诗人凭移民局的批准通知方可向其居住地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申请人无论在境外或境内,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请。

    雇主向移民局提出P类签证申请,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I-129表,即“非移民雇员申请表”

  (2)雇用合同。合同应说明电请人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责、工作时间、报酬及有关福利。如果是流动性活动,还应提交日程表。

  (3)如果申请人参加的是交流计划,则应提交有关计划的合同、协议、计划书或批准材料等文件。

  (4)雇主信函。信函应当说明雇主的业务性质、需要雇用该外籍员工的活动或事件的性质,以及要该外籍员工参加的原因,等等。

  (5)由美国有关行业的团体、公会或管理机构所出具的咨询书

  (6)证明申请人资格的材料,这些材料包括:

    (7)如果申请人有必配助手随行,则应提交相同的申请表、雇用合同、其技术专业证明及同主申请人的工作关系证明。

    (8)中请费。

    以上全套材料应寄往移民局的地区服务中心。

    当雇主向移民局的申请获准后,申请人即可凭移民局的I-797批准通知书向其居住地使领馆申请签证。向使领馆申请签证所需材料如下:

  (1)0F-156表,即“非移民签证申请表”

  (2)I-797批准通知书原件。

    (3)护照

    (4)照片

  (5)如有随行眷属、则应提交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子女出生证等。

  (6)如再婚,则应提变原有婚姻关系证明,如离婚证、配偶死亡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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